内蒙古教育厅政策法规处作为自治区教育系统法治建设的核心部门,承担着统筹推进教育依法行政、完善教育法律制度体系、规范教育行政执法、维护教育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其工作既涉及教育政策的顶层设计,也关系基层教育实践的落地执行,是连接国家教育法治精神与内蒙古教育发展实际的桥梁纽带。

职能定位与核心职责
内蒙古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的职能可概括为“立法参谋、执法监督、权益保障、法治服务”四大板块,具体而言,在政策制定环节,该处负责组织开展教育领域重大政策调研,结合自治区教育发展实际,参与起草或审核地方性教育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确保政策内容符合上位法规定,同时体现民族地区教育特色,在《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等政策文件的制定中,政策法规处需兼顾国家教育统一要求与民族文化传承需求,平衡政策普惠性与特殊性。
在执法监督层面,该处牵头推进教育系统“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建立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开展教育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确保“双减”、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职业教育改革等重大政策在基层不变形、不走样,还承担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处理师生权益纠纷,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
重点工作领域与成效
(一)教育法治体系建设
近年来,政策法规处着力构建“以《教育法》为核心,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各领域的地方教育法规体系”,通过梳理现行教育政策,废止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同时针对教育热点问题出台配套政策,为规范校外培训市场,联合多部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为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明确“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入学政策,通过法治手段推动教育公平。
(二)依法行政与政务服务改革
该处持续推进教育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简化审批流程,推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截至2025年,自治区教育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平均办理时限压缩60%以上,90%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不见面审批”,建立教育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招生录取、学历学位管理、经费使用等重点领域的执法行为,防范廉政风险。
(三)普法宣传与法治教育
为提升教育系统法治素养,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八五”普法规划,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通过开展“法律进校园”“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等活动,推动中小学开足开齐法治课程,高校开设法治必修课,针对民族地区特点,编写蒙汉双语普法教材,利用“那达慕”“草原书屋”等载体开展普法宣传,累计培训校长、教师10万余人次,师生法治意识显著增强。
民族地区教育法治的特色实践
内蒙古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策法规处的工作始终注重体现“民族特色”与“区域特点”,在政策制定中,坚决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明确蒙古语授课学校在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师资配备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在高考招生中,对蒙古语授课考生实行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并完善“蒙授、汉授、民考汉”等多元升学通道。
聚焦边境地区、牧区教育发展问题,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加强边境地区教育发展的若干措施》,通过经费倾斜、师资定向培养、信息化建设等政策,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差距,针对牧区学校“点多、面广、分散”的特点,推动建立“牧区流动教学点”“寄宿制学校”等办学模式,以法治手段保障少数民族儿童受教育权利。
未来工作方向
面向“十四五”,内蒙古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将围绕“教育治理现代化”目标重点推进三项工作:一是完善教育法规体系,研究起草《内蒙古自治区学前教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校园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二是深化“互联网+监管”模式,建设教育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实现执法数据共享和动态监测;三是加强法治研究,依托高校建立“教育法治研究中心”,针对“双减”政策落实、校园欺凌防治、民办教育规范等热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为教育决策提供法治支撑。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内蒙古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如何保障少数民族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解答:政策法规处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保障少数民族学生权益:一是严格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政策制定中明确蒙古语授课学校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全链条支持政策;二是完善升学考试制度,对蒙古语授课考生实行单列招生计划,并在“强基计划”“专项计划”中给予倾斜;三是推动双语教育发展,组织编写蒙汉双语教材和教辅资料,加强蒙古语授课教师培训;四是针对牧区学生特点,通过寄宿制学校、远程教育等方式解决“上学远、上学难”问题,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平等享有优质教育资源。
问题2:普通师生如何通过政策法规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解答:师生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权益:一是咨询渠道,拨打自治区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咨询电话(0471-XXXXXXXX)或访问官网“政策解读”栏目获取法律咨询;二是申诉途径,对学校处分、招生录取、教师职称评定等事项不服的,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向教育厅政策法规处提出书面申诉;三是行政复议途径,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四是法律援助,政策法规处联合司法部门设立“教育法律援助中心”,为经济困难师生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